PED压力设备认证
PED指令2014/68/EC
PED为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的简写,意思为压力设备指令。
新指令2014/68/EC于2016年7月强制实施。
PED指令规定了所有要进入欧盟市场的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定都要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1. PED的CE认证包括那些产品
PED里规定了所有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都要符合PED的要求,范围比我们国内规定的要广很多,包含了以下几大类
1 压力容器
2 压力管道
3 安全附件
4 压力附件
5 组合件
这里:
组合件指一个制造商将几个承压设备组装成一个整体的功能件。
2. PED的CE认证不包含哪些产品
1)设计用于从或向一个站(陆地或近海)输送流体或者物质的管道以及管道组成的管线,总最后的隔离装置起,包括专门为官线设计的所有附加设备;
2)供水、配水和排水管网和辅助设备,以及水电装置用的进水管、压力管、压力筒、和相关专用附件;
3)87/404/EEC中的简单压力容器;
4)75/324/EEC中的气雾发生器;
5)由以下指令规定的车辆附件:70/156EEC,74/150/EEC,92/61/EEC;
6)根据本指令第9条被分类在不高于I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之一的:89/392/EEC,95/16/EC,73/23/EEC,93/42/EEC,90/396/EEC,94/9/EC;
7)条约第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8)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
9)用於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诞树),防井喷装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设备;
10)包括涡轮及内燃机的发动机;蒸汽发动机,燃气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及起动装置;
11)包括高炉冷却系统,废热回收炉及集尘器的高炉和高炉废气除尘器;包括高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气和浇铸钢锭及非铁金属的直接还原高炉;
12)诸如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变压及旋转机械等高压电器设备的箱罩;
13)内装诸如电源及电话线路等传输器系统的加压管路;
14)船舶、火箭、飞机、近海机动装置及专用于船上或飞机上或它们的推进系统上的设备;
15)由诸如轮胎、气垫、充气球、气筏及其他类似压力设备的软性充气体组成的气压设备;
16) 放气及进气消音器
17) 用户直接消费的碳性饮料瓶或易拉罐;
18) 压力容积PS-V不大于500bar-L及最大可容许压力不高于7bar的用于运输及分销饮料的容器;
19) 关于对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有关规定的欧洲协定(ARD20),关于铁路运输危险品车皮的规章(RID21),国际海事危险品运输法(ZMDG22)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设备;
20)热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21)设计用来盛装液体并且液体上气压压力不大于0.5bar。
3. PED产品的分类和CE认证模式
欧盟对于承压设备的分类主要依据以下参数:
充装介质;体积V(L);许用压力PS(bar);直径DN(mm)
不同类别承压设备的符合性评审模式见下表
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分类外,主要考虑设备的生产类型(单件生产或批量生产)和质量管理(常规检验或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见下表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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